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109民初1473号
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
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1元,由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