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晨瑞投资有限公司与磁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河北晨瑞投资有限公司称与被告磁县国土资源局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口头协商,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书面合同或其他如工程价款约定、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验收环节相关文件或者合同文件等来佐证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虽提供的2015年2月5日、2015年2月6日的证明,但该证明仅证明了被告磁县国土资源局在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后,因第三人不能按照预定完成工程量,被告磁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张某、***打井队进场施工的事实;第三人馆陶县凿井工程有限公司、鸡泽县新建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成安县未邦林凿井队陈述的情况,也证实被告磁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张某、***打井队进场施工,具体价格让张某、***与第三人协商的事实,且工程完工后,张某、***均已经按照其与第三人约定的或者以合理的价格结清工程款。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磁县国土资源局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的主张,主体资格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