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894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锦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朝阳路美亚建材市场A厅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滨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仲。
被告:邢台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城黄巾大道南侧(光明街口南100米西侧)。
法定代表人:宋占波。
被告:刘鹏,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天津市锦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锦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98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