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县红色太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09号旺角商业广场C#楼16层1605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仲,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涉县红色太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索堡镇常乐村。
法定代表人:牛玉水,总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涉县红色太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426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74488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涉县红色太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涉县红色太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尚有债权287448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追加邯郸市文体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县隆盛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斌斌
审判员  周炳勋
审判员  杨彦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