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钰筑建筑工程已有限公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3967号
原告:河北钰筑建筑工程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辛庄营乡郭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许旗,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滨河路188号。
法定代理人:任海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河北钰筑建筑工程已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晓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钰筑建筑工程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