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91民初954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住所地临西县下堡寺镇油棉加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06046584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09号旺角商业广场C#楼16层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7745755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邱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邱县。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与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