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2381号
原告:长治市郊区宏展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长治市郊区小辛庄村西81号。
经营者:***,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长治市。
被告: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冶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城镇羿神东街9号。
负责人:原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冶金安装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城镇羿神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蓉,女,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5月1日出生,住长治市沁县。
原告长治市郊区宏展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告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冶金安装分公司、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郊区宏展建筑架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长治市郊区宏展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