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5民初1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代理人***,长治市潞州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长治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区城镇***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区城镇***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治市**供热有限公司、***、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以需要重新调查了解工程承包等相关案情,补充新的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