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5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潞州区黄碾镇**中兴路。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屯留区******村。
被执行人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民终12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屯留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款项87515.12元(其中包括案件执行费1194.8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屯留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所有的款项87515.12元(其中包括案件执行费1194.8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屯留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所有的款项87515.12元(其中包括案件执行费1194.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