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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神技夹具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神技夹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工业园13号。
法定代表人:杉村幸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神技夹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进行了债权申报程序,故申请执行人天津神技夹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0)津0113执268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闻 娣
审判员  赵大琨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康柏林
书记员孙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