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2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磐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翰森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岳洪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磐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翰森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2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磐鸿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吉0202执764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