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米格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819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岳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菊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淑逸,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米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米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米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米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元(已减半收取),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