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8276号
原告: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佳宁道佳园新里社区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凤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习平,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21号楼6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巍,所长。
原告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50000元;向原告支付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技术协作协议书》,双方约定设计服务费为6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涉案协议项下全部设计工作并交付设计成果,被告也已利用原告设计成果顺利中标。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设计费,并对接后期原告配合事项,但被告于回函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协议,并拒绝支付设计费用,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并未就涉案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约定,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未在天津市和平区,但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技术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除受理本区案件外,并跨行政区域管辖南开区范围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