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8276号之一
原告: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佳宁道佳园新里社区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凤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巍,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雪,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900元,全部由天津初心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
审 判 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张雪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