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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天津市利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3民初5553号之一
本院2017年5月24日对原告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天津市利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字第555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调解书中原告名称“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均改为“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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