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1393号
申请人: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21号楼603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0号友谊大厦C区2门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643014527。
执行事务合伙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阿康中心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834323979。
法定代表人:张肖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86582.8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天津市美兴建筑设计事务所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86582.8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