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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恒赢音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剑阁县志伟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349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赢音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18号金岳电器城3A10-2号。
法定代表人:陆荣,经理。
被执行人:剑阁县志伟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香江国际12栋独立商业6栋2层。
法定代表人:赵志双,经理。
被执行人:母彦冬,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赵志双,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成都恒赢音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剑阁县志伟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母彦冬、李伟、赵志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141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621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传票》载明的时间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来院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有川H×××××号长安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母彦冬名下有川H×××××号长安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扣押到案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执行价值低,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无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恒赢音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张莉娟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