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尚实业有限公司

三亚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康尚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民终1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2号三亚互联网双创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黎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康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临春二组2路2巷李明权自建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凤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亚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柔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康尚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坤柔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本院开庭传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坤柔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亚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上诉人三亚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德雄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范启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少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