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313号之二
原告:浙江恒坤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林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泾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坤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恒坤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