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

602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60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5825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张石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桦,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8654597Y,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泾口。
法定代表人:陶寿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845元,由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