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5177号
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泾口。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陶寿林。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压开关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5元,依法减半收取2172.50元,由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