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456号
申请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鲍志良,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马申俊,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3288号】中,申请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