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狄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3288号
原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心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鲍志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泉,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狄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申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甫,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腾,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狄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张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 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