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志荣、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恢1234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荣,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诸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心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2847970-4。
法定代表人鲍志良。
被执行人绍兴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心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1176429。
法定代表人黄海木。
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王路(王家埭),组织机构代码:710998397。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
被执行人鲍志良,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李仲华,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2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张志荣与被执行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鲍志良、李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602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丰
审 判 员  戎洁
代理审判员  陈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裘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