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434号
申请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鲍志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泉,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马申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甫,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腾,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账户名: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32×××31),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账户名: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32×××31),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张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