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5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鲍志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泉,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马申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甫,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腾,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456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32×××31),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434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32×××31)。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苏032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44000元及利息【以94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苏03民终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6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32×××31)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张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 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