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18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颖,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文,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捷。
第三人:成都精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26号1栋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
第三人: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美。
原告***与被告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精策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春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