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240号
原告: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路一段4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葛毅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利,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琼,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洁,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公司)与被告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绿宇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宇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兴业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