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26号。
诉讼代表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洁,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人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人成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莉,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充,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 伟
审判员 张卫敏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