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般取回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26号。

诉讼代表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洁,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人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人成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莉,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充,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 伟

审判员 张卫敏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