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诉讼代表人: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郝洁,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双流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闫明渊,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再审申请人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闫明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川0116民初48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川0116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的管理人的负责人郝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闫明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6民初4815号民事调解书;2、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判决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对杨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原审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受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案件受理法院应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川0106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川0106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座标律所)为破产管理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案件的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案件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原审由杨捷代表申请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依法应由管理人参加诉讼。管理人接受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指定后,多次告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捷移交申请人印章等资料,停止清偿债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杨捷既不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报告,也未告知管理人,而自行参加诉讼并签署调解协议。杨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导致参加诉讼的主体不适格、诉讼程序违法。
三、案件主要证据不合法,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由申请人作为借款人加盖公章的“借条”出具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该日期晚于成都市金牛区,即2019年2月25日,并且在该借条日期以前。杨捷自行在“借条”中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不应当对***承担还款责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辩称,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借钱是事实,借钱用于兴业建筑公司打官司,至于兴业建筑公司破产与***无关,不清楚情况,借了钱,就应该归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闫明渊辩称,因与原审原告***关系较好,自2011年起,闫明渊代兴业建筑公司向***借钱处理诉讼的相关事宜。
本院再审认为,第一,出(2019)川0106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金座标2019年2月25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06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兴业建筑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3月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2019)川0116民初4815号案件,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兴业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院受理(2019)川0116民初4815号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2019)川0116民初4815号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之规定,杨捷代表兴业建筑公司参加诉讼并签署调解协议违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合法诉讼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兴业建筑公司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之规定,杨捷与***签订《调解协议》并非兴业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自愿原则,应对该《调解协议》予以撤销。
第二,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3月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06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兴业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于2019年6月25日以兴业建筑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兴业建筑公司破产清算案,现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川0116民初4815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建辉
审判员 王 璇
审判员 李 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