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5民初1132号
原告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17号西院西一楼及档案楼部分房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143.00元,由原告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