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15民催2号
申请人: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墩,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0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120022664、票面金额225956.6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