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780号
原告娄星区城典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城典丽园小区。
主任刘梅生。
委托代理人曾方萍(特别授权),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滨办事处冠曹村肖家组。
法定代表人胡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星区城典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湖南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星区城典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星区城典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湖南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娄星区城典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邓文彩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帆
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