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289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州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1EU8XD,住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二段平安巷16号。
法定代表人:*治银。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向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