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2民初1351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二段平安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1EU8XD。
法定代表人:唐治银。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016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200元/天。共25天,共计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至12月在被告处(做工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恒大翡翠华庭三期工程)做木工,拖欠工资14165元,被告于2021年1月29日打了一张欠条,承诺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工资,但至今未付。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金额都没有意见,对起诉的误工费不是我承诺的。12月份已经付了总公司的80%,还欠20%,本来承诺的今年5月底我支付工资给他们,如果我没有得到工程款。支付不了工资。就由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把工资打给原告。误工费与我无关。一开始包括原告在内的付工程款的工资就是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包括生活费等费用。我们在打欠条的时候,公司也承诺直接打到原告账户,不然我不可能写欠条,我也没有拿到工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接了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恒大翡翠华庭三期工程的木工部分,被告**承接了项目后,遂雇佣了原告等人为该项目做木工,工程做完后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部分工资未付。2021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了《欠条》,载明尚欠原告***工资14165元,并承诺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欠条》左下方由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胡晓东签名确认属实。同日,原告等人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付款申请书》,载明因被告**差欠原告等人工资,请求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扣除**在该项目的工程款,将所欠工资金额直接支付至原告等人账户。
2021年6月26日,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等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于2021年7月1日支付原告等人工资共计67732元,若未按时支付,按每人每天200元误工费计算,《承诺书》右下方加盖了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翡翠华庭三期项目部公章。后原告等人多次电话催收,但二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工资,故酿成讼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委托付款申请书》、《承诺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恒大翡翠华庭三期项目中设立了项目部,因该项目部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项目部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法人机构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此,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所涉劳务合同的适格当事人,其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被告**系该项目工程木工的承包者,雇佣原告等人提供劳务,**于2021年1月29日在欠条上捺印签字,系对原、被告双方劳务合同事宜的总结清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承诺书》、《欠条》中对所欠工资的多少、支付时间予以确认,现因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此提起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工资1016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诉请的误工费。虽然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未按时支付则按每天每人200元计算误工费,但原告未提交相关误工的证据。被告未按时支付,确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实为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诉请的误工损失,本院仅支持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0165元及损失(自2021年7月1日起,以1016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由被告四川昌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小飞
书 记 员  任雅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