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1286号之一
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16985,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孟凡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229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59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前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戴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