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河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123执1286号
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宣以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赔偿宣以山各项损失242450元;
2、执行费3537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肥西支行
账户名称: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18×××4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551-682××××6
本院地址:合肥市肥西县翡翠路与云谷路交口邮编:231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