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城关三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16985(1-3)。
法定代表人:孟凡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89.08元[其中支付工程款33145.6元、利息暂计6397.83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3314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314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2021年3月2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620.65元(以33145.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10元、案件受理费31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