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河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筛、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4308号
申请执行人:**筛,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城关三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16985。
法定代表人:孟凡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筛与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42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杨胜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