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河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4094号

原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城关三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16985

法定代表人:孟凡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异,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成元,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成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