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84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城关三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孟凡年。
被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全椒县襄河镇江海西苑59幢210号门面房。
负责人:藏铁宏。
原告***与被告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晋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