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4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骆俊,男,1968年3月生。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年,经理。
本院受理的***、***、***、***、骆俊申请执行***、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5298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