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3民初990号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8393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哲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乡青大路168号。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哲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