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2财保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哲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乡青大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包金铭,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对安徽省哲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哲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解除对安徽省哲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安徽省哲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省哲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