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天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21)皖1723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天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42号综合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6217188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阳县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菜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MUB4A1D。
法定代表人:*双鱼。
申请执行人池州天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阳县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池州天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23执1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