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民初163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龚志敏,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籍山镇春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QY849J。
负责人:李亚方,总经理。
被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div>
法定代表人:何军,镇长。
被告:池州天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明月城中村安置房**商服**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621718800。
法定代表人:叶明武,总经理。
被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对面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49250W。
法定代表人:张飞,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池州天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
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方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花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