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创好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2民初3605号
原告:厦门鑫创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
法定代表人:纪金冻。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啊宽,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覃意回,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厦门鑫创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二行、***、***、***、覃意回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现原告厦门鑫创好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鑫创好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鑫创好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鑫创好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