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2349号
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任城古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西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