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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济南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2349号 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任城古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西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华鲁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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