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2860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宗魁,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隆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2号楼10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市中城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绿地新都会2号楼山东科创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晨,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袁宗魁、济南隆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城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