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03民初480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地: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2187746X5。
法定代表人:吕馥楠。
第三人:***,男,汉族,住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三人姬忠耀的起诉,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三人姬忠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